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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埃及知识产权法概述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相关规定(一)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相关规定

( — ) 专利权的授予范围

1.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无论是新工业产品、新工业工艺或者对已知工业工艺的新应用,均应授予专利权。

对先前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修改、改进或补充,若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标准,应授予专利权。

2.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一是其实施可能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损害环境及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发明;二是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程序及方案;三是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及外科手术方法;四是植物和动物及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但微生物、生产植物或动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五是器官、组织、活细胞等天然生物物质、核酸和基因组。

3.新颖性的判定

【先前专利申请的影响】

如果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就同一发明在埃及境内或境外提交了专利申请,或者该发明或其部分内容已经在埃及境内或境外被授予了专利权,那么该发明不应被视为完全或部分新颖。

【公开使用的影响】

如果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已经在埃及境内或境外被公开使用,或者其说明书已经以某种方式公开,使具有本领域专业知识的人能够实施该发明,那么该发明也不应被视为新颖。

(来源:中企出海埃及(天津泰达)知识产权工作站研究成果《埃及知识产权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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