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讯】埃及知识产权法概述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相关规定(二)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相关规定
(二)专利申请主体及权利归属
1.专利申请主体
在不违反埃及现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对埃及提供互惠待遇的国家或实体,无论其国籍,均有权向埃及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就本章所规定的权利范围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享有其他法律赋予任何国家国民的优待、优惠、特权或豁免,除非这些待遇源自司法协助协定或一般性的执法协定,或是源自199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
2.专利权归属
【一般规则】
专利权应归属于发明人或其继承人;在共同发明的情况下,专利权平等共有,除非有其他约定;多人独立完成相同发明时,专利权归属于最先申请专利者。
【委托与职务发明】
委托发明产生的权利归委托人;劳动者或雇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发明,如果该发明属于工作合同、工作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范围内,则其所有相关权利应归属于雇主。
【发明人权益】
发明人姓名必须在专利中载明,且发明人应获得报酬;未约定报酬时,发明人有权向委托人或雇主主张合理补偿;若发明属于发明人所属公立或私立机构的业务范围,雇主有权选择实施该发明,或通过向发明人支付合理补偿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但该选择应在专利授权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发明人始终享有发明的署名权等身份权。
3.特殊情况的权利认定
【离职一年内专利申请】
发明人在与私立或公立机构的工作或雇佣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视为在工作或雇佣合同期间提交,发明人和雇主均有权按前述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特定情况下期限延长】
若发明人建立或加入原所属机构的竞争机构,且该发明为发明人在原机构工作期间的活动及先前经验的直接结果,则上述期限从一年延长至三年。
(来源:中企出海埃及(天津泰达)知识产权工作站研究成果《埃及知识产权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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